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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3 年上字第 213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