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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3 年台上字第 211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