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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211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