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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209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