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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永上字第 20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其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