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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2033 號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調協經法院認可後,對於一切破產債權人均有效力。
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