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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渝上字第 20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