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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201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