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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196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