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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上字第 195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