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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19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