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188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亦適用之。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仍適用舊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