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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178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