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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5 年台上字第 178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