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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4 年台再字第 17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