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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170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
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