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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1654 號
家事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