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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5 年台抗字第 16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