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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8 年台上字第 16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前項移轉,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