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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5 年台抗字第 161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55 年台抗字第 16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05 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16 條
(刪除)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6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亦適用之。其第五款所定之期間,在修正前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未屆滿者,以修正前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