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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60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