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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8 年台上字第 153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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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153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第 1129 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第 1137 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