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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50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亦適用之。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仍適用舊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