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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滬上字第 15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