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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1 年台上字第 145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