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1398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之損益,應互相補償,其供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所用土地之地價,應由政府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