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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0 年台上字第 137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不願由其債務人受領指示證券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