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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131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