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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4 年台抗字第 12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