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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4 年台抗字第 12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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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4 年台抗字第 12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2 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40 條
送達,除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