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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127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