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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122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