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9 年台上字第 119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