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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1166 號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