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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115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