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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1 年台上字第 113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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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1 年台上字第 1131 號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14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不得為抵銷:
一、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財團負債務者。
二、破產人之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破產債權者。
三、破產人之債務人,已知其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而取得債權者,但其取得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