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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1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