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6 年台上字第 1091 號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