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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0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