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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101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前項意思表示有待於對待給付者,於債權人已為提存或執行法院就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給予證明書時,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公證人就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予以公證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