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