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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3 年台抗字第 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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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3 年台抗字第 1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32 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