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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15 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