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