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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