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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9 號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下列四種:
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三、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四、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前項第一款稱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單一律師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第一項第二款稱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事務所。
第一項第三款稱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之事務所。
第一項第四款之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