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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6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