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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