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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99 號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戒護人員為制止或排除危害,得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以戒護之條件、方式,戒護人員之資格、遴用、採取必要措施之種類與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除防止其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行為外,應於不妨礙個性發展之範圍內,施以管理。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停止其接見。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