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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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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61 號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16 條
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報告書。如案件之性質複雜而有必要時,得命分別作成中間報告書及總結報告書。
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但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